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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「尊嚴勞動」的施政理念,並打造更安全、更健康、更有尊嚴的工作環境,台灣勞動法規迎來歷史性的重大里程碑。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修正條文及其 11 部配套子法,已於 1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全面施行,這不僅是《職安法》自民國 102 年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制度革新,更象徵著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正式由過去偏重裁罰的「事後處理」,全面邁向「源頭預防」。
本次修法最受社會各界矚目的焦點,在於首次將「職場霸凌」從企業內部的道德呼籲,正式拉升至具備強制力的法律規範層次,並祭出最高新台幣 450 萬元的鉅額罰鍰。面對這波強勁的法規變革,企業該如何調整內部管理機制?勞工又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?以下為您帶來解析報導。
勞動部指出,過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多偏重於事故發生後的監督與裁罰,本次修法將安全思維全面前移,著重於事前防護網的建立。主要修法可歸納為三大面向:
依據《職安法》第 22 條之二第四項規定,正式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,並頒布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,明定雇主必須建立明確的預防、申訴、調查及處理機制,將勞工的心理健康與人格尊嚴納入法規強制保護範圍。
透過《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》等配套,要求工程或機械設備在「規劃設計階段」就必須進行風險評估,企業必須將主動風險鑑別與控制融入日常營運,從根本消除潛在危害。
針對高風險營造工程或多級承攬環境,明文強化原事業單位(如營造廠)的統合管理責任,原事業單位不得再以發包、轉包為由卸責,必須落實事前告知、巡視與指揮,並確保各級承攬人間的橫向聯繫,避免管理斷層。

《職安法》修正案首次為職場霸凌給出了明確的法律定義,根據新法規定,所謂「職場霸凌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大要件,並且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;且不僅限於主管對下屬,同事間若有業務從屬關係亦可能成立:
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:
行為發生在勞動場所,涵蓋含工作場所及受雇主指示出差或外勤的場所,並且是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,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,例如非因工作衍生的言行衝突,難以認定職場霸凌。
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,利用職務或權勢:
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,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,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要件。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發生衝突,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。
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:
正當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,難以認定職場霸凌。例如要求員工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或達到績效。反之,設定過高的目標或短期間不可能達成的任務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。
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:
不當言行具有重複、持續發生的特性,可能構成職場霸凌,但如果是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,難以認定職場霸凌。
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:
行為人的言行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。
當勞工遭遇職場霸凌時,應積極蒐集對話紀錄、電子郵件、通訊軟體訊息、錄音、證人證詞等相關證據,以利後續調查。若對事業單位內部調查結果不服,可依規定於收到調查結果通知的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;若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,勞工得免經公司內部程序,直接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此外,即使已離職,只要符合「離職後 1 年內」或「職場霸凌行為終了後 3 年內」等法定申訴期限,仍可依法提出申訴並由依法應受理的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調查。
新制上路後,企業若未妥善處理霸凌事件,不僅面臨最高 450 萬的罰鍰,更可能重創企業形象。雇主必須留意以下遵行要點:
設置並公告申訴管道:
事業單位人數達 10 人以上,就必須明文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(如專線電話、電子信箱),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位置或內部網路公開資訊。
啟動實質調查與保護機制:
企業收到申訴後,不能拒絕受理、長期拖延或未經實質調查就結案,必須通報勞動部登錄系統,啟動客觀公正的訪談與調查,且絕對禁止對申訴人或協助調查的員工做出降職、減薪或解僱等不利處分(即報復性條款)。
嚴守法定的調查期限:
新法依據企業規模大小,訂定了嚴格的調查完成與裁決期限,企業人資與法務部門應特別留意!
企業規模(僱用勞工人數) | 完成調查報告之期限 | 作成最終決定之期限 | 延長規定(特殊情形) |
| 100 人以上 | 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 | 調查報告完成日起 1 個月內 | 得延長 1 個月(須通知當事人) |
| 30 至 99 人 | 接獲申訴翌日起 4 個月內 | 與調查報告合併於 4 個月內完成 | 得延長 1 個月(須通知當事人) |
| 未滿 30 人 | 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 | 與調查報告合併於 3 個月內完成 | 得延長 1 個月(須通知當事人) |
面對《職安法》的大幅翻修,企業不應僅將其視為「法規遵循」的成本壓力,而應將其視為推動企業永續發展(ESG)轉型的絕佳契機,將職場霸凌防治與職安管理融入 ESG 策略,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,更能提升雇主品牌價值。
在 ESG 的「S」指標中,勞資關係、員工福祉與職場人權是核心評鑑項目。
重視心理安全感:友善職場不僅是提供硬體上的安全設施,更在於創造「心理安全感」,企業應定期實施員工心理健康檢測(EAP方案),提供心理諮商資源。
多元包容文化:消除因性別、年齡、職級產生的偏見與歧視,建立互相尊重的溝通模式,把員工視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,而非隨時可替換的勞動力,是落實尊嚴勞動的根本。
在 ESG 的「G」指標中,強調的是風險管理、內部控制與透明度。
零容忍的治理文化:企業高層應公開宣示對職場霸凌「零容忍」的態度,並將此理念納入企業行為準則中。
公正獨立的調查機制:針對霸凌申訴,企業應引入外部專家(如律師、心理諮商師)參與調查小組,確保調查程序的公正性,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的弊端。
預防勝於治療的風險鑑別:呼應新修法強調的「源頭管理」,企業應定期進行職場壓力與管理風險的盤點。例如,檢視某些流動率異常高的部門,是否潛藏著不當管理的霸凌風險,並及早介入輔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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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 年 7 月 1 日上路的《職安法》新制,標誌著台灣勞動環境邁向新紀元。從工程源頭的安全防護,到對抗職場霸凌的法律重拳,勞動部期望透過法規的完善,督促雇主善盡管理責任。
台灣電子商務暨創業聯誼協會(TeSA)理事長塗家興表示,企業遵守新法應只是底線,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重塑企業文化,將「預防重於補救」的安全意識與「尊嚴勞動」的價值觀深植於日常營運中。唯有勞資雙方共同努力,將職安與防治霸凌內化為企業 ESG 的核心 DNA,才能真正打造出兼顧生命安全、心理健康與人格尊嚴的友善職場。